相關制度
首診醫師負責制度
一、為規范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執業醫師法》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機構和醫師的要求,特制定首診醫師負責制度。
二、首診醫師負責制系指臨床醫師于門急診接診初診患者時,應當根據患者的主訴及要求對其口腔狀況進行較為客觀全面的檢查,并提出初步治療建議或計劃。
三、醫師接診初診患者應當詳細詢問病情,并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書寫病歷,包括記錄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含家族史及全身情況),以及詳細記錄患者的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及輔助檢查結果,依據上述情況作出初步診斷,提出治療建議;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實施治療。
四、對疑難危重病例或非本專業的口腔其他病例,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相關科室會診,有關會診意見應及時記錄于病歷并認真執行。會診意見應適時告知患者以便于完成必要的檢查與治療。
五、各醫療科室每日應安排高年醫師承擔科內業務指導及保證首診醫師負責制度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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